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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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90172.71元,扣除***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付26049.04元,***实际还应获得赔偿款264123.67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66076.41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实际应当理赔256076.41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24096.3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6049.04元,实际应当支付8047.2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8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8768元,由***负担1754元,***负担7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