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0元及利息55133.47元(利息截至2018年4月28日),从2018年4月29日起按每日62.42元计息,直至利随本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