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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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2955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邴京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国,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现法定代表人:齐小锁。 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储项目部,住***。 法定代表人:何福江。 巴市彤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德才。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坝农商行)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储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陕坝农商行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陕坝农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