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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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截止到2019年5月23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80885.78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28762.96元以及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5148元; 三、被告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所负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昆明盛锦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