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敖汉旗中蒙医院
类型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30民初2179号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系原告***之子),男,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路以西、糖厂路以东、西站大街以北、地质街以南晨曦花苑回迁安置小区23-6-06012。负责人:张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该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4912.25元、误工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440元,合计9552.2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被告***驾驶的车辆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我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二被告已经赔付我。2019年2月13日,我在敖汉旗中蒙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4912.25元,住院治疗12天。故起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已按照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赔付完毕,原告本次起诉的医疗费项目不在交强险限额内,我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起诉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我们不予认可,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由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敖公交认字【2017】第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9年2月13日,原告到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诊断为:取除内固定装置,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4912.25元。另查明,2018年1月4日,***、张某分别作为原告诉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及乘车人张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计22198元。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可以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及2018年度《内蒙古(?http:?/??/?www.66law.cn?/?neimenggu?/?""内蒙古""_blank?)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http:?/??/?www.66law.cn?/?laws?/?jiaotongshigu?/?""交通事故""_blank?)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院出具凭据为准,即医疗费4912.2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即:误工费1353.96元(112.83元×12天)、护理费1303.68元(108.6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对原告主张的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按肇事双方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353.96元、护理费1303.68元,合计2657.6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491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合计611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文颖{文书日期}书记员王云龙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30民初2179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系原告***之子),男,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负责人:张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该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4912.25元、误工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440元,合计9552.2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被告***驾驶的车辆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我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二被告已经赔付我。2019年2月13日,我在敖汉旗中蒙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4912.25元,住***。故起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已按照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赔付完毕,原告本次起诉的医疗费项目不在交强险限额内,我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起诉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我们不予认可,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由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敖公交认字【2017】第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9年2月13日,原告到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诊断为:取除内固定装置,住***。另查明,2018年1月4日,***、张某分别作为原告诉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及乘车人张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计22198元。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告***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可以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及2018年度《内蒙古(?http:?/??/?www.66law.cn?/?neimenggu?/?""内蒙古""_blank?)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http:?/??/?www.66law.cn?/?laws?/?jiaotongshigu?/?""交通事故""_blank?)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院出具凭据为准,即医疗费4912.2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即:误工费1353.96元(112.83元×12天)、护理费1303.68元(108.6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对原告主张的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按肇事双方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353.96元、护理费1303.68元,合计2657.6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491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合计611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文颖{文书日期}书记员王云龙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