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借款本金1266455.27元及截止到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388818.18元,共计1655273.45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其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决条款中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8元,减半收取984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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