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政县名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285号

原告:和政县名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3161912610。

法定代表人:叶某。(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甘肃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住***。

原告和政县名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原告和政县名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某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给被告租赁了原告位于名人国际建材城三号楼一层105#、119#商铺,后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暖气费合计4232.84元未付;2019年6月2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位于和政县名人国际家具建材博览中心六号楼310室房屋《物业管理协议书》,后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及暖气费3266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名人国际建材城三号楼一层105#、119#商铺物业服务费1923.84元,暖气费2309元二甲4232.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和政县名人国际家具建材博览中心六号楼310室房屋物业服务费768元,暖气费2497元,合计326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某于202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县房屋物业服务费768元、暖气费用2497元,合计326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和政县名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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