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373号 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住***。 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陈某以树苗种植及返运周转为由,由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和政县支行贷款(双联惠农贷款农户贷)50000元。于2018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及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2018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和政县支行从原告账户扣除了此笔贷款全额本息共计52046.35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归还我公司担保的双联惠农贷款本息52046.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当即偿还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3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息22046.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