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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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231号 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0531324553W。 法人代表人:董某,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鲁某,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住***。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 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于2014年6月27日由和政县中小企业担保信用有限公司担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签订了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殖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是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杨某及和政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已偿还22000元。剩余借款29358.69元经和政县农行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还。2017年7月27日由原告和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县支行代为偿还了该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具状诉求:一、请求被告杨某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29358.6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代偿款15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代偿款14358.6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7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贵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年雅芝 书记员张琴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