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绍瑞物资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02元,被告上海绍瑞物资经营部负担5202元。被告上海绍瑞物资经营部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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