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 二、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23302.59元,并以823302.59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0元、保全费4750元,共计17020元(方瑞公司已预交),由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0元(方瑞公司已预交),由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