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

二、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23302.59元,并以823302.59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0元、保全费4750元,共计17020元(方瑞公司已预交),由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0元(方瑞公司已预交),由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西安方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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