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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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669300元”;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423150元,支付利息32500元,共计1455650元。自2019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16元,由上诉人***负担119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7元,由上诉人***负担1857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901元。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