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4938号上诉人(原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4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l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与***偿还***本金人民币426000元整及利息25560元整(以42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8年11月23日计算到2019年2月23日),共计451560元;2.由***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系朋友关系,***与***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6日,***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转账为准,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8日12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还款方式为:月底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及综合性费用,到期还本。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出借人有权追索逾期借款,并加收0.1%的罚息,以及10000元的违约金。***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同时,***、***在借款1000000元的借据及收据上分别签字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共计向***的账上转账1190200元,***通过银行向***还款752450元。下余借款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与***向***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的支付借款1190200元,***向***还款752450元,现尚欠借款437750元。***诉讼仅要求***与***还款426000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与***支付利息25560元(按照月息2分从2018年11月23日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23日),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其抗辩的***与***另有其他经济往来,合谋串通,侵害其权益的主张,因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归还借款426000元及利息25560元。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判决部分,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归还借款426000元及利息25560元”;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依法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中的判决部分,即“***承担案件受理费8074元,公关费600元”;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向***转账1190200元系出借款项,***向***转账752450元系偿还借款,是认定事实错误。虽然***与***、***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但因双发借贷往来频繁,***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向***的转款即为出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给其状况即为还款,应依法不予认定***向***处借款项1190200元的事实和***向***偿还借款752450元的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尽管***与***、***有借款1000000元最高额的意思表示。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借1000000元的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1000000元最高额合同的法律关系。3.一审判决认为***与***按照月息二分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利息,是适用法律错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1000000元最高额款项,一审判决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同时,也不应当在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时履行给付利息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按照月息二分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利息无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违法判决,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的公告送达给***、***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的日期是2019年5月9日,按照公告所明确的开庭日期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开庭。由于2019年7月28日为星期日,应当顺延至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开庭。但本案一审开庭时间却为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5.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与***恶意串通而损害利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确认***与***所签的《借款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对***额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1.当时因做生意周转,故多笔借款共签了1000000元的总合同;2.***、***两人未履行合同,借款到期后***和***离婚,***现已出逃到国外;3.借款利息应从2010年11月到2019年2月的利息,诉状中书写有误,但因当时公告送达无法修改,双方合同约定为2分利息;4.***和***是夫妻关系,签订的合同是在***、***的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和***、***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应当向***偿还借款本金及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原审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相应的转账凭证,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一审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出借资金1190200元,原审被告***已向被上诉人***偿还752450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37750元无误(被上诉人***仅要求偿还42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剩余款项的义务。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73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罗   怡审 判 员  孙   鹏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如 成书 记 员  刘   璐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