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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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6921号上诉人(原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6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雄,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晨,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依法判令***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诉讼时利息为335013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5日,***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向***转账2000000元,***对收到该笔款项予以认可。庭审中,***提出该笔款项系案外人赵岗基于恋人关系通过***的账户对其进行的赠与,并提交其与赵岗的照片及证人证言证明其与赵岗的恋人关系。***称该笔款项系***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其经赵岗介绍且基于对赵岗的信任,向***支出的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短信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向***转款2000000元,***提出该款项系案外人赵岗基于恋人关系从***账户对其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故对其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经查,***与***之间的转账行为发生在2013年3月25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的三年借款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就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以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1月21日起诉时起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是错误的,孤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涉案款项的来源及转账过程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行为特征。且上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可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贷,而系赵岗对上诉人的赠与,被上诉人***仅仅是转账行为的通道。2.原审判决认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涉案款项的转账行为发生于2013年XX月XX日,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其所谓的的三年借款期限,原审法院以推测方式认定被上诉人***合理催告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3.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原审法院判决使用的法律规定也是错误的。4.原审法院部分程序有失公允。原审法院并未采纳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要求追加另案当事人赵岗为该案第三人的请求。5.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提及的重要答辩意见有意省略,判决书未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判决有事公允。被上诉人***辩称,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应当予以维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称其向上诉人***出借资金2000000元,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达成借款合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罗   怡审 判 员  孙   鹏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如 成书 记 员  王   敏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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