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1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26483.512559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2.12元(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预交15224元,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7928.12元),由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224元;由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2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