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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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腾交原告***,腾交时应保持该屋内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现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按1500元/月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890元,原告自行承担1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