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民,男,1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红潮,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满义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7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9)陕0527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条,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错误的认定涉案漏水三通是上诉人的管理范围。事实上,该三通系用户自己出钱购买的设备,属于其私有财产,该部位设备出现漏水管理责任应由用户自行承担。(二)原审原告自身对其财产的管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不应由二被告完全为其承担所有责任。(三)、原审按照8:2的比例对上诉人与村委会分配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就是上诉人有责任,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村委会作为财产所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四)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村委会关于涉案财产赔偿的意见,即2019年4月12日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已经明确了由村委会承担责任的结论,而法庭竟然判令由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五)原审审理期间,高红潮曾说他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而影响了正常开庭,之后不知怎么又成为村委会主任,故上诉人对其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存疑,如果其不具备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效,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不能作为村委会的意见,更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涉案漏水的“三通”就是上诉人***管理的范围。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中明确上在经营期间主管道和修理更换由***负责。(二)自己在第一时间发现房屋有裂纹时,即电话通知二被告,已经做到了对自己的财产的安全责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完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满义村委会答辩称,从合同中可以反映出,漏水的供水管道已经承包给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对给原告的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修复加固费用800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29日,原告***发现其位于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自己宅院内大门口南侧平房地面、墙面出现不同程度裂缝且局部下陷,经被告满义村委会和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宅院外西侧一米处的供水管道进行开挖检查,发现该村供水主管道与引到对面公路公共供水管道交叉处的三通锈蚀产生漏水,原告多次找被告满义村委会和被告***,要求对因漏水造成的房屋损坏进行妥善处理,经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委托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供水管渗漏与原告房屋裂缝下陷有无因果关系和维修费用进行了鉴定,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陕中鉴字[2019]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房屋西侧给水管三通年久失修,锈蚀后发生渗漏从而导致受检房屋西侧地基不均匀下沉,引起涉案房屋地面下沉,多处墙体出现裂缝,甚至断裂;2、针对涉案房屋目前情况,经鉴定人员核算,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应为人民币74444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修复加固费用80000元变更为74444元。另查明,该供水管主管道所有权人为被告满义村委会。2003年6月30日,被告满义村委会与被告***签订了《尧禾镇满义村水井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金额45000元一次性交清;同时约定***必须在承包实施之后保证供水站设备的完好和运行,保证满义村及所辖单位的正常供水;在经营期间主管道的修理更换由***负责。对于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满义村委会将该水井及管道设施承包给被告***经营。2004年4月9日被告满义村委会就该村供水站经营权已承包给被告***一事进行了公示,张贴了告示,告知用水户,主管道的维修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进户的管道费用及修理由用户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造成原告房屋裂缝、下陷是因原告房屋外西侧一米供水管三通处年久失修,锈蚀后发生渗漏所致,该渗漏供水管道的所有权为被告满义村委会,但满义村委会于2003年6月30日将该水井及管道设施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双方约定供水管道的主管道修理更换由***负责,该渗漏供水管道的管理人应为被告***。被告***在承包期内对供水主管道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致使该供水主管道锈蚀后发生渗漏造成原告房屋裂纹下陷,故对原告房屋受损产生的维修费用,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满义村委会作为该给水管道所有权人未及时监督被告***维修、更换供水主管道,未尽到监管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4444元,原告庭审时亦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应予准许。由于该渗漏的XX道XX户分管道,且供水管道直埋在地下,管道发生渗漏不易被发现,造成原告房屋裂纹下陷原告并无过错,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作为供水管道的承包经营人没有尽到维修、更换的管理义务,致使该村供水主管道三通锈蚀渗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裂缝、下陷,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满义村委会作为该供水管道的所有人未尽到监管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满义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满义村供水管道渗漏造成原告房屋裂缝、下陷的维修费59555.20元;(二)被告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该村给水管道渗漏造成原告房屋裂缝、下陷的维修费14888.8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25440元,被告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民委员会负担636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上诉人***提供张春荣等15名村民证言材料,拟证明满义村供水主管道中所安装的“三通”均是由村民个人出钱购买,属个人财产;提供范正李证明材料,拟证明漏水三通为通往***家进水管处。被上诉人***对该16份证言材料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案涉漏水“三通”是安装在通往对面巷子中其他用户的支管道上。关于漏水三通的具体位置,满义村委会认可***的陈述。(二)满义村委会陈述,主任高红潮之前提出辞去该村委会主任一职,但直至庭审时一直未得到镇政府准许。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满义村委会供水管道上所安装的“三通”锈蚀漏水致***家房屋损害,经鉴定的修复费用为74444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相关规定,物件致人或财产损害的,应由该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漏水“三通”安装于主供水管道与引向另一处巷子的支管道处,该处不属用户所有,满义村委会应是该供水管道的所有人。现其通过与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将该供水管道的经营、管理、收益等权利发包给***,***即成为该供水管理的管理人,依合同负有管理、维修等义务。现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致***财产受损,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漏水三通位于通往用户进水处,属用户个人所有,并提供了16份证言材料。以上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其证据均不予采信。关于满义村委会在本案漏水事件发生后形成的会议讨论记录,既不属规范文件,又不是案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拘束法院判决。关于满义村委会主任授权的效力问题,在满义村委会主任高红潮未依程序进行变更前,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授权行为应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授权人在法庭中的陈述亦应属村委会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豪 玲审判员   晏海审判员   徐新卫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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