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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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伊州区东疆春市场胖子副食品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伊州区东疆春市场胖子副食品商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