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763362元、利息1179399.08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共计11942761.08元;2019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763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67元,由原告***负担153022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2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1154元,由原告***负担200577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