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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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二十五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9元,由原告***负担304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5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