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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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省西部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38000元及利息322981元,共计1160981元; 二、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河北省西部职业培训学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金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北省西部职业培训学校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北省西部职业培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九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河北省西部职业培训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