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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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9民初1480号 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平陆县寨头村虞国壹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洪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县曹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平陆县居民。 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轩芬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冬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