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9民初1480号

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平陆县寨头村虞国壹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洪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县曹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平陆县居民。

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陆县中物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轩芬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冬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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