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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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绿园区基隆南街X号天嘉.水晶城X【幢】X号房,建筑面积X,丘地号X,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