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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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河县佳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河县佳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柳河县柳河镇金正物流中心支付运费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柳河县佳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