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 上海汇兴长善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海南区西来峰隆泰石灰石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海南区西来峰泰隆石灰石矿对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3098639.5元债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974元,由原告海南区西来峰隆泰石灰石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