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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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鼎茂元风贸易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均在1.5亿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欠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其中9500万元借款本金2016年1月8日之前的利息1847419.48元,此后逾期罚息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同期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8.0025%计算;5500万元欠款利息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费14.8万元及本案应承担诉讼费用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北仑区鼎茂元风贸易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7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7377元,由被告宁波鼎茂元风公司、中海华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