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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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赔偿原告***、***250012.4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16012.5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鉴定费4200元,共计5090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