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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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广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广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39739.74元;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广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1.875%分别以275227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11月15日;以17793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以173973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新疆广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9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2151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40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