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执26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7)川0104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四川省天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2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执26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7)川0104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四川省天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8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执26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4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追加被告***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执26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40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川0104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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