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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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吉新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爱舍家居有限公司 洛阳千美万辉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吉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18日利息为522248.97元;罚息以50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5.66%的标准,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被告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爱舍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千美万辉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吉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爱舍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千美万辉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