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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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洛阳德彩印刷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0000元。 二、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支付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为:1、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00925.84元;2、以49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5.6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洛阳德彩印刷设计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63元,减半收取计263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负担1331.5元,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洛阳市择中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洛阳德彩印刷设计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