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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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乔志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乔志化工有限公司 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皖1122执689号 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乔志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乔志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强、许志亨、左伟: 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乔志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乔志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强、许志亨、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乔志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乔志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强、许志亨、左伟支付案款1210000元,对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予以放弃。现本院通知如下: (2020)皖11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