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一达研磨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泰元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一达研磨有限公司代偿款69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5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起,31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2日起,355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69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金华泰元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各七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一达研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金华泰元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