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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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广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广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工程款233480元; 二、被告哈密广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利息(以233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负担754元,由被告哈密广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4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哈密广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