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红旗区陆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
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7505.53元。

二、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72494.47元。

三、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78711.37元,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6元,保全费5000元,第三人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负担284元,由***、新乡市和为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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