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利客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利客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98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