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费3694.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974.7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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