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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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5614元。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9484元。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95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8.8元,由原告负担293.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854.44元,被告***负担9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