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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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在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费833,704.8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31元,减半收取计36,515.50元,由原告上海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47.50元,被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