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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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思美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朝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思美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会第二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思美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