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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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99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含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内的利息仍可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对于复利不能再计收罚息)〕; 四、驳回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06元(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7.06元,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负担500元。江门市江桥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连支行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