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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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66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诚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生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昶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