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66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诚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生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昶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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