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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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文秀、被告王爝霖、被告蔡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王永福财产的范围内付还原告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137737.23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原告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登记在王永福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014544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文秀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计2589元,由被告王文秀、被告王爝霖、被告蔡丽娜负担。原告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58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文秀、被告王爝霖、被告蔡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