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802民初7576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

负责人:许剑,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下称龙岩农商行龙华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农商行龙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农商行龙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偿还截至2020年9月14日结欠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31499.34元(其中:透支本金29998.50元、利息1359.88元、违约金140.9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29998.5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辩称,欠款是事实,由于目前收入不稳定,经济困难,没有偿还能力,待有偿还能力时一定会偿还。

***对农商行龙华支行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龙岩农商行龙华支行主张的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贷记卡种类: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

二、信用卡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三、申请时间:2019年1月17日。

四、审核通过时间:2019年1月25日。

五、卡号:62×××04。

六、信用额度:30000元。

七、透支利率:根据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

八、违约金标准: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2019年6月24日,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贷记卡违约金收取规则调整为“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低不低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九、逾期日期:2020年4月23日。

十、最新欠款截止时间:2020年9月14日。

十一、欠款本金:29998.5元。

十二、应付利息:1359.88元。

十三、应付违约金:140.96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透支本金29998.5元、利息1359.88元、违约金140.96元,合计31499.3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以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江彬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芳(代)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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