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被告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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