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46信用卡本金3987.38元、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5日为1584.8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应收费用145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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