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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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截至2019年7月26日借款本金25893.63元、利息(含复利)4182.8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4431.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