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经济损失65750元的20%计13150元;

二、维持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负担510.4元,***负担1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负担58.6元,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负担2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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