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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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经济损失65750元的20%计13150元; 二、维持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负担510.4元,***负担1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负担58.6元,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交公司负担2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