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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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