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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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美运公司在租赁期内,可以随时向高新管委会或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单位以其土地取得成本及建筑成本购得约定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厂房租金15064227.1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17.87元;反诉费112185.36元,减半收取计56092.68元;合计332010.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65608.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640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